没有必要继续向D款人偿还借款,且向D款人转款的时间是在涉案房屋买卖之后。这与被告陈述的先履行担保责任后卖房相矛盾。综上所述,对于涉案房屋的出售,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因此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官提示因借款委托他人,处理房屋需谨慎。因银行D款审批较为严格,流程较为复杂,时间较长,有些急于用钱的当事人会选择向个人、小额D款公司借款,部分借款存在需要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D款人或担保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借款人为其指定的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在无法还清欠款时将房屋交由指定的人处理,或者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借款人无法还清借款时,依据该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D款人或其指定的人名下,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此类案件中受托人为D款人或担保公司指定的人员,出现不能还款的情形时,受托人往往在不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出售,有时甚至存在多手买卖的情形,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确认合同无效、收回房屋困难重重。即使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也要付出极大的诉讼成本。在此,特别提示:借款应向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通过正规的审批程序办理,向个人或小额D款公司借款需要提供担保时。
案件情况、纠纷产生原因和案件特点一、案件趋势根据统计,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新收合同类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2015年13185件、2016年13149件、2017年上半年7412件。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为:2015年新收案件1006件,占合同类纠纷案件总数的比重为;2016年新收案件1299件,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9%,所占合同类纠纷案件总数比重为;2017年上半年新收案件965件,较2016年同期增长48%,所占合同类纠纷案件总数的比重为13%。由上述统计数据可知,我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所占比重不断增加,2016年和2017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更是出现大幅度增长。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产生原因1.房价上涨致卖方违约成本降低2015年以来,北京二手房房价持续上涨,尤其是从2016年春节后,昌平地区房价大幅度攀升。在此期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相应随之增多。分析发现:纠纷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卖方欲提高房价而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卖方故意拖延、不及时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买方不能按期批贷,进而无法履行合同。按照交易惯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20%,而房价上涨幅度过快过高,违约成本已低于房价上涨带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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