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必要继续向D款人偿还借款,且向D款人转款的时间是在涉案房屋买卖之后。这与被告陈述的先履行担保责任后卖房相矛盾。综上所述,对于涉案房屋的出售,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因此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官提示因借款委托他人,处理房屋需谨慎。因银行D款审批较为严格,流程较为复杂,时间较长,有些急于用钱的当事人会选择向个人、小额D款公司借款,部分借款存在需要担保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D款人或担保公司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借款人为其指定的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在无法还清欠款时将房屋交由指定的人处理,或者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借款人无法还清借款时,依据该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至D款人或其指定的人名下,这种做法存在很大的风险。此类案件中受托人为D款人或担保公司指定的人员,出现不能还款的情形时,受托人往往在不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的情况下,就将房屋出售,有时甚至存在多手买卖的情形,所有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想要确认合同无效、收回房屋困难重重。即使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也要付出极大的诉讼成本。在此,特别提示:借款应向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通过正规的审批程序办理,向个人或小额D款公司借款需要提供担保时。
3)与房屋C卖人充分协商,取得房屋C卖人的理解,争取较为宽裕的付款期限,并将换房情况写入合同;(4)关注房地产市场价值变动趋势及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避免因限购、限贷政策的实施,导致换房人购房资质丧失、首付款比例提高、D款额度降低,从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况的发生。03.选择中介需谨慎交易过程多留痕基本案情2014年3月16日,某中介公司为王女士购买房屋提供居间服务,告知其D款可贷至70岁,D款年限为23年,并为王女士计算出月还款金额为。王女士遂与中介公司及房屋C卖人张先生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并向张先生支付购房定金,向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服务费。之后,中介公司告知王女士只能贷至65岁,D款年限为17年。王女士认为D款年限缩短导致超出其还款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王女士诉称,中介公司存在过错,违反诚信原则,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以书面承诺诱骗王女士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致使王女士不得已向C卖人支付违约金。王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居间服务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居间服务费、赔偿损失。中介公司辩称,不同意撤销居间服务合同,该公司已经完成了相关居间服务内容,应当收取居间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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